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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月動態 企業籌建期不可忽視這七個涉稅問題
  • 新聞來源:嘉興新月會計事務有限公司 閱讀:3103 發布時間: 2018-07-04

摘要:

      每個新辦企業都要經歷籌建、建設、生產、銷售或服務等階段,籌建期是每個企業必經的一個重要環節。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企業籌建期間,由于企業尚未進入正常的生產經營階段,籌建期間開辦費用與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的稅務與會計處理有所不同。筆者歸集梳理企業籌建期重要涉稅事項,供納稅人財稅處理和納稅申報時參考和借鑒。

籌建期間費用范圍界定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除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都為籌建費用,具體項目內容有:

管理費用:類籌建人員工資、籌建人員辦公費用、企業設立登記費用、稅金、培訓費、資產攤銷、其他。

財務費用:包括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等。

營業外支出:包括捐贈支出、贊助支出、罰款支出、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等。

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籌建費用: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為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而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所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等;規定應由投資者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了籌建企業進行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籌建期應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等。

開辦費可選擇一次性扣除或三年內均衡攤銷處理

公司注冊成立之日為工商營業執照上注明的日期,這個時期發生的費用允許作為開辦費稅前扣除。開辦費在開始經營之前不是稅前扣除項目,稅前扣除的扣除日期為開始經營之后日的當年,開始經營之前的年份不能稅前扣除,只能進行歸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明確了開(籌)辦費的處理: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如果企業將開辦費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核算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其他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籌建期取得財政補助按不征稅收入處理或沖減籌辦費用

《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財政補助款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按不征稅收入處理。如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按規定沖減籌辦費用。若收入大于開辦費,在開始生產經營年度當年一次性計入應稅收入。

籌建期業務招待費: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開辦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稅〔201215號)第五條規定:關于籌建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按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關于籌建期的處理規定,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籌建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開辦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開辦費在開始經營之前不是稅前扣除項目,稅前扣除的扣除日期為開始經營之后的當年,開始經營之前的年份不能稅前扣除,只能進行歸集。

籌建期間不屬于計算企業虧損年度

企業所得稅法中的五年虧損彌補期,是從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第一年開始計算。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所發生的籌辦費用和支出,不能作為籌辦期間的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第七條明確,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建活動期間發生籌建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執行。所以,該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建活動期間發生籌建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這里“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應是指企業的各項資產投入使用開始的年度,或者對外經營活動開始年度。在企業未生產經營之前的發生的開辦費,是不作為當期虧損,因此在所得稅匯算時,應將已作費用的開辦費納稅調增,同時作好備查登記,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時可選擇一次性扣除(納稅調減)。

企業籌建期無需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和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第三條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以上可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體是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企業在籌建期沒有生產、經營,當然也就無需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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